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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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结算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视为民间借贷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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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甲乙曾合伙。合伙关系终止后,经清算,乙甲应分得10万元,但乙称暂时没钱,遂向甲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甲现金10万元,定于201911日还清。后期限届至,乙未按约付款,甲以民间借贷诉至法院。乙抗辩双方实际系合伙关系,10万元系甲的退伙款。那么,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双方因为合伙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经过清算、结算等形成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如以民间借贷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答案是肯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出来之前,可能需要按原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和审理,以民间借贷来主张很可能就被驳回了。但是《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出来以后就不一样了。从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来看,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而前款就是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不适用前款,也就是说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来审理。
 
有些人可能很难理解,觉得合伙关系就是合伙关系,怎么也不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啊!这里其实是一种特殊规定,注意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经过“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并不涉及到原基础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审查。只要债权债务协议没有可撤销、无效等法定情形,那么,这样的债权债务协议跟借条一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这就跟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样。
 
当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双方确认后,转化为借款也未尝不可。比如案例中的情形,在出具借条时,乙应该给甲10万元,乙没钱给,可以理解为相当于甲将自己本来应得的10万元出借给了乙使用。
 
法律作出这样的特殊规定,是考虑到了特殊情形。实践中,很多人结算后又抵赖,在法庭审理中作出各种抗辩,试图将案件拉回到原基础法律关系中,搅浑水,或者试图通过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将双方多年的各种经济往来理算清楚——如意算盘打得真好,不出一分钱,免费帮你审若干个案件呗——对不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院不予理涉。
 
不过,这种情形也不是必须以民间借贷来起诉,以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债权人持这样的债权凭证,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或者是收据等类似的,以民间借贷来起诉的,我觉得没有必要非要原告变更法律关系,更不能因为原告不变更而直接驳回。在这类案件审查中,法官的审查重点不在于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如何得出来的,更不要纠结于有没有款项的实际交付等;重点应放在协议有无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也就是债权凭证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出具,只要债权凭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直接按照债权凭证作出裁判。

回到开头的案子,答案是肯定的,甲以民间借贷来主张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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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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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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