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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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此,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出现工伤后,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公司逃逸了,在这种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遭遇工伤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使之多了一个获得赔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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