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小林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计算机维护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满后,该公司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为小林缴纳社保,小林多次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单位总是推脱。
半年之后,小林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试用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引发纠纷,小林来到街道调委会进行咨询。
请问,用人单位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自小林试用期开始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小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和小林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依据相关规定小林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