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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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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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一工地搅拌站内,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车后负责装卸货物的工人李四(化名)相撞,致李四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犯罪行为到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案准确定性需要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的起因存在各种可能性,如在双方打斗过程中,或者其他方式下的过失导致的死亡结果,本文旨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情况下讨论二者的区别:

      (一)侵犯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二)对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定不同

       这是区别两罪的关键点。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对道路的认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时间和空间没限定,可以是日常生活中任何时间、地点。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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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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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顺庆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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