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休病假,单位能否解聘,工资待遇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来源:李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9
人浏览
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由李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媛律师咨询。
李媛律师
帮助过 804人好评:20
河北廊坊广阳区裕华路109号万和公馆底商三层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