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施工日志不能作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
承包方施工日志不能作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
案情简介:
**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承建**公司办公楼一幢,合同总价6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施工期间,**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调整,增加了工程量。对调整的工程量,xx公司大都作了工程签证交由**公司认证,该金额涉及40万元,但也有部分工程量未签证,该金额涉及20万元。工程结算时,对20万元,**公司拒绝支付,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大量施工日志,表明已实际施工。
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xx公司提供了一些经认证的签证,可以证明变更的工程量价款为40万元,但对未签证的工程价款20万元,仅提供单方面制作的施工日志,很难证明实际工程量的发生,故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640万元,并驳回xx公司要求支付另外20万元工程款是诉讼要求。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就40万元工程款,xx公司提供经认证的签证,足可以证明实际工程量已经发生,但就另外20万元工程款,因xx公司仅提供自己单方面制作的施工日志,**公司又不予认可,故不能作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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