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

马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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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索要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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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索要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
 
案情简介:
XX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XX公司厂房,约定工程价款280万元,竣工交付后结清。施工期间,因XX公司面临破产,资不抵债,无法再行工程建筑。后双方经协商终止合同履行,但对于已建工程量及价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完工程全部工程款。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经**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已建工程质量合格,鉴定结论为: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造价为95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公司有权索要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遂判令XX公司向**公司支付95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因意外原因终止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双方对未完工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价或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经鉴定,该工程款为95万元,故法院判令XX公司向**公司支付95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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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庆勇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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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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