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

马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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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包人与承包人所约定付款方式的效力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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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包人与承包人所约定付款方式的效力


案情简介:

公司与下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川公司承包建设下海公司车间数个,合同签订后,经下海公司同意,上川公司将其中一个车间分包给中杰公司。上川公司与中杰公司约定,工程价款100万元,待下海公司与上川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支付。之后,中杰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分包义务,但因下海公司一直拖延支付上川公司工程款,中杰公司始终未能取得100万元工程款,中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已经发包方下海公司同意,故合法有效。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上川公司支付中杰公司工程价款100万元的条件是:待下海公司与上川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支付。因条件未成就,故驳回中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作为合同的内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上川公司与中杰公司已就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了相应条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约定。本案中,因下海公司始终拖欠上川公司工程款,上川公司向中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故中杰公司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中杰公司如果确认上川公司怠于行使对下海公司的到期债权,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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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庆勇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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