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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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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


案情简介:
A医院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医院门诊大楼,合同约定价款210万元。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A医院一直拖欠工程款210万元。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1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A医院认为由于该工程未经招投标,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此,B公司也认可合同无效,但同时变更诉请,要求按工程造价据实结算,A医院应支付240万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
本工程属于应该招投标项目,但双方未经招投标即签订合同,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已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故可参照合同约定价支付工程款,对B公司主张据实结算不予支持,故判令A医院支付工程款21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仅为210万元,诉讼期间,B公司将其变更成据实结算,要求支付240万元,法院没有采纳,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这样的处理有利于打击恶意投标的行为,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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