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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吴某某受贿案的第一审辩护意见

来源:田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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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吴某某受贿案的第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并合议庭: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该案的第一审刑事诉讼活动。通览全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由于该被告人确实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就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在2015年5月14日第一次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前,仅掌握该被告人受贿2万元的犯罪事实,而2015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即主动交代了其余三起共9万元的受贿事实,故被告人积极交代的董万虎行贿1万元、薄阿锋行贿5万元、贺长海行贿3万元,共计9万元的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辩护人乃是依据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近年来判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大量案例,确定的这一论点,敬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故请求法院对该11万元受贿事实在减少基准刑40%的基础上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不仅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9万元的犯罪事实,而且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2万元受贿事实,也坦白的一清二楚。对此坦白情节请合议庭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条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已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11万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委托其亲属一次性向侦查机关缴纳了涉案赃款11万元,故应当认定为积极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现很好,多次获奖,确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吴某某自1976年12月参加工作以来,常年兢兢业业,十分突出,其本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2008年,民政部作出了“吴某某同志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成绩突出,给予嘉奖”的表彰。2012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陕西省民政厅授予被告人“全省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据此,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被动收取贿赂,主观恶性小。

案情事实表明,被告人既无索贿情节,也没有主动给行贿者谋取利益,行贿人的目的无一例外地是希望被告人能及时结清工程款,或出于感谢被告人在工作当中给予的支持,而被告人并未因此为行贿人提供额外的便利或是谋取利益,而是一视同仁的结清工程款,像对待其他未行贿的工程承包人一样按照规定进行结算。被告人吴某某因意志薄弱,被糖衣炮弹所击中,故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人身危险性程度较小,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该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科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新规定。

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9)》对贪污贿赂犯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等等,故而结合本案,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结果、自首、全部退赃和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显著以及初犯、偶犯等等,敬请合议庭依法对该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辩护人:田雯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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