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告人周某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意见
为被告人周某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田雯、段广琪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认定的犯罪数额不持异议,也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2年左右的量刑意见。
二、现就具体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系辅助和次要的,应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通过庭审调查以及辩护人提问结合庭前查阅笔录、会见被告人本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4、5、6起犯罪地址即县功镇并不熟悉,即犯罪地址不是被告人周某选择的,另外,犯意的提起以及联系销赃、如何分赃都是由被告周某来决定的。第7起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因害怕也没有参与盗割的行为,仅参与了销赃且并没有分赃,而且也明确拒绝使用自己的车辆参与作案,可见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小,属于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周某为从犯。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3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建议对周某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明显。
被告人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痛定思痛,追悔不已,态度诚恳,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表现一贯良好,辩护人当庭也提交了被告人周某的献血证及村委会对其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从犯,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另外周某参与的4、5、6起盗窃案中的电缆线是已经盗割过的,其危害后果已经产生,所以被告人周某的盗割行为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加之其家中还有不满两岁的孩子,妻子无工作,家中父母年迈无生活来源,作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从轻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
4、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
首先、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周某的涉案金额为数额较大,故应当在三年以下判处刑法,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2年左右的量刑意见;其次、被告人周某的涉案金额虽为37494元,但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作用,其犯罪情节相比同案其他被告更轻;再次、被告人周某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愧对妻子和孩子,悔罪明显,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最后、被告人周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交友不慎,且为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在犯罪的危险,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辩护人:田雯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