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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意见

来源:田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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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某诉强奇合同纠纷案的

第一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与原告订立合同,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高额转让费,导致合同显示公平,原告有权依法撤销。

被告采取明示的告知方式欺骗原告自己对合同场地具有合法的承租权与转让权,并欺骗原告该场地生意火爆,可以经营多种饮料,免交水电费、仓储费的事实,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被告强奇是合法承租人,并有权依法转让,且生意火爆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故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转让合同》,并支付了高额的转让费,即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转让费85000元,而被告没有实际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所签合同显示公平,故原告有权基于以上缘由撤销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结果完全系被告的过错导致,被告应当全额退还转让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基于诚信原则,完全相信了被告陈述的事实,在被告出示其身份证后并未对其合法承租人的身份产生怀疑,原告对他人的信任不能成为导致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过错,本案过错完全系被告有意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并利用原告信守人与人之间应当诚实守信的心态所致,因此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2、原告接收租赁场地后不但亏本经营还要支付员工工资,原告支付的工资与被告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对该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在经营期间发现店铺灯饰及墙面破损,为修理灯饰及墙面所花费的维修费属于因被告过错导致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经营店铺后发现生意惨淡,为减少损失,发布广告所花费的转让推广费与被告直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

3、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被告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三、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职权首先对合同效力作出价值判断,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原告基于被告欺诈的事实请求撤销,不影响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以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认定合同无效,原告对合同无效不承担举证责任及说明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代理人:田雯

2018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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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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