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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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富与公司债务应如何隔离

来源:吴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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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独立担责,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便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追究相关股东的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法人人格被否认,公司债务将直接对股东个人财产乃至家庭财富产生威胁。那么,各企业家在经营管理公司时应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呢?

要想知道具体的应对方法,我们必须先了解究竟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8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节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具体来说,如下三类行为将会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与股东的财务或财产发生混同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或财务混同是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最主要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总体来说,就是股东个人账务与公司法人账务不分,股东将公司财产当做个人财产随意使用,此时债权人就有权主张相应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滥用控制行为

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将公司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将会直接导致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受损。而在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避免以下三种控制行为就尤为重要:(1)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2)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3)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设立时与设立后都可能发生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如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或是在经营过程中股东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明显不合理的高工资等方式抽走资金,导致公司经营的事业规模与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面对上述完备的法律规范,各企业主应如何规范经营管理,才能避免公司债务波及个人财富?

1.确保公司账务独立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账务收支必须明晰。同时,应独立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债务分别列支列收,各自核算,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要使用股东私人账户处理公司的经营收支。

2.保证公司经营独立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具有独立意志,关联企业间要区分各自的经营场所、主要设备及工作人员,避免出现高度混同。若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交易往来的,必须保证交易合理,有据可依。

3.保证公司组织机构独立

公司应明确各组织机构的相应职责,通过公司章程规范股东、高管的职责及权限,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力。此外,还可通过公司章程完善股东、高管申领财务资金的权限及流程,从程序上做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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