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新勇律师

毛新勇

律师
服务地区:新疆-巴音郭楞州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毛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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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某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向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保险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年,该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代表死者亲属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以高处作业属特种行业、该建筑公司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未果。

案件证据:建筑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单一份,上面注明从事特种作业的被保险人在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时发生伤害事故免赔、公安机关出具的死者死亡证明一份、及派出所出具死者与其亲属的关系证明。

案情分析: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属特种行业。2、起诉主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主体为死者父母。3、保险单:保单为格式条款。

律师代理意见:1、对死者从事的工作属特种作业不持异议。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虽然注明了免责条款,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且免责条款的字体颜色、大小与保单的其他字体都一样,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充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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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毛新勇
  • 执业律所: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52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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