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4513 元(日赔偿标准:121.95元)(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2013年比2012年增加4426元,同比增长11.04%)
伤残 等级 |
2013年度伤残赔偿金 |
2014年度伤残赔偿金 |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
十级 |
29104 |
69100 |
32212 |
75702 |
九级 |
58208 |
138200 |
64424 |
151404 |
八级 |
87312 |
207300 |
96636 |
227106 |
七级 |
116416 |
276400 |
128848 |
302808 |
六级 |
145520 |
345500 |
161060 |
378510 |
五级 |
174624 |
414600 |
193272 |
454212 |
四级 |
203728 |
483700 |
225484 |
529914 |
三级 |
232832 |
552800 |
257696 |
605616 |
二级 |
261936 |
621900 |
289908 |
681318 |
一级 |
291040 |
691000 |
322120 |
757020 |
死亡 |
291040 |
691000 |
322120 |
757020 |
(以上标准宁波地区除外。)
注意: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病历资料,缴费票据等
2、误工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建议休息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收入证明(近亲属护理)或护理发票(聘请护工)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营养费:鉴定报告、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鉴定报告(按伤残等级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
8、丧葬费:按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等
10、死亡补偿费:按标准计算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按标准计算
陶律师温馨提示,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来电咨询。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计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