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甩出车外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乘客被甩出车外 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案情】 :
2010年1月3日14时,被告王**驾驶小汽车搭载受害人黄**去朋友家做客。行至半路,因车速过快,撞到路旁的大树上,致使处于后座的黄**被耍出车外,头部受到严重撞击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王**的小汽车投保于平天保险公司,车主属王**本人。事后,黄**家属在多次请求王**和保险公司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赔偿。
【裁判】 :
判令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000元,平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
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扶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对本车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乘坐于本车中。本案中黄**于事故发生时乘坐于王**驾驶的汽车后排,因撞树才被甩出车外死亡。事故发生时黄**并没有脱离乘坐的车辆,其被甩出乘坐的车辆后死亡仅是事故发生的结果。故黄**对乘坐的车辆而言仍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由被告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徐全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