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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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调解,能按撤诉处理吗?

来源:徐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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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许多民事案件,由其是离婚案件,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在进行判决前,一般都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事先同意到法庭调解,然而到约定时间了却不到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该法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如何理解呢?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原告不到庭参加调解,就按撤诉处理,那么将势必造成对原告诉权的侵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指的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而不包括拒不到庭参加调解的情况,不能对“拒不到庭”进行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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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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