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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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清算的开始

来源:徐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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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开始

一) 清算开始的时间

程序的开始和终结不仅是程序法在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程序的开始和终结意味着权利义务的产生或者消灭。对于普通清算开始的时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表示述。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清算开始于解散事由出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始于普通清算人的就任。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清算开始的时间,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采纳的是以解散事由出现为清算开始的立法例,即以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采用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也有采用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对清算开始时间的不同表述,差别仅在于是否涵盖了从解散事由出现至清算人就任这个阶段。由于一般国家立法均对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一定期限内必须选任清算人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15日内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故清算究竟开始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还是清算人就任之日对整个清算的进行并无实质影响。

(二) 清算人的申报、公告和登记

普通清算人就任后应当及时进行申报、公告以及登记。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83条第1款、第3款分别规定,清算人应于就任后15日内向法院申报;清算人由法院选派时应予公告。《韩国商法》第253条规定,清算人被选任时,自选任之日起;业务执行社员成为清算人时,自解散之日起,应在总公司所在地2周之内、在分公司所在地于3周之内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清算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和住所;指定代表公司的清算人时,应登记其姓名;规定数名清算人共同代表公司时,亦应予以登记;但指定代表清算人时,其他清算人的住所地为非登记事项。

(三) 清算开始后的法律效力

清算开始后的法律效力是指清算程序的开始对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

响。与破产清算一样,普通清算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妥善处理公司财产,使债权人利益依法得到清偿。故普通清算开始后也存在与破产清算开始后相类似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

1.对公司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开始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极大的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公司行为应当基于清算的目的,有利于清算目的的,清算中公司可以进行;不利于清算目的的,清算中公司不得进行。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法》第206条还规定了公司违反此行政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公司财产变为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一般是指公司清算开始后直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既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具体是指: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清算开始后直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得,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及清算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等。

    3.对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 

公司在申报债权期间原则上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对此,《日本商法典》第423条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人不得对债权人实行清偿,经法院许可后,清算人可以对小额债权、有担保债权及虽清偿也无害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行清偿。笔者认为,由于公司普通清算中存在经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能;故为了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贯彻债权人平等的原则,在债权申报期内,原则不行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除非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没有影响。甚至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时,也应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平等保护,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前、公司的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尚未清晰前,暂停对个别债权的执行。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开始前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

普通清算开始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公司清算前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尤其是公司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私权处分的行为。《破产法》之所以将上述行为作为可撤销的行为进行规定,其前提是公司的财产在出现破产原因后已经无法全部满足债权人的权利,故通过法律的规定,限制那些出现破产原因的公司对其权利私自进行处分。这种限制不是对行为正义性的完全否定,而是利益取舍的结果。毕竟在公司支付不能时,若允许债务人任意采取对特定债权人清偿或者准许其任意处分其权利和财产的优惠行为,将产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结果。反过来看,在公司尚未出现支付不能的事由时,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是有权利处置其财产的。故普通清算开始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公司清算前的上述处分财产和权利的行为,除非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转入破产清算后,才发生对上述行为效力的否定。

5、清算期间开始计算

对于规定了清算期限的国家,清算的开始意味着清算期间的开始计算,清算组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了结清算事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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