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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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六个月内再次离婚的理由

来源:徐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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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可以反悔再起诉吗?

可以,但是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忍受六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没有新情况、新的理由的话,原告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原则——“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案件(排除离婚案件)在败诉之后,在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就生效了。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当事人就不能够再依据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再审。但是婚姻案件时是一个例外,比如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准许,经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不能起诉离婚了,事实上,经过六个月,当事人就可以再次起诉。

   婚姻关系是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关系,所以法律把离婚案件排除“一事不再理”的范围,目的就是如果当事人实在是要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就给他们这样的机会。但是法律给了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冷静的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与当事人诉讼离婚的机会,可见,法律设置六个月的期限,立法者是有着良苦用心的。

   不满六个月能否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一方在不满六个月的时候,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分别予以假设:

一是原被告在一审判决离婚请求不支持后,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化解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进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夫妻双方感情有所改善,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二是原被告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以上两种请款是正常状态下可能出现的。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非正常的状态,也就是六个月内不准起诉的例外——特殊情形下的离婚请求,上述案件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一是假如第一次诉讼之后,原告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能再随意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第一次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如果要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二是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也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例如原审被告在判决后对原告实施人身上的伤害行为,如果还要忍受六个月的话,恐怕矛盾要升级,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原告虽然再次作为提起所诉讼的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以为该类案件中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存在,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前面已经谈到,法律规定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有新理由,则可以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原告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新情况一般包括实施了有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比如被告实施伤害行为,以及被告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不尽快进行离婚诉讼,那么后果可能对另一方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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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全玲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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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A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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