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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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生育权纠纷

来源:徐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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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在男女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冲突时,女方的生育权应优先得到保护。生育权的主体在于女方,对女方来说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也同样有“不生育的自由”。从另一角度讲,当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各执己见、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对方生育时,法院只宜调解,调解不成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造成一方生育愿望不能实现,因而导致感情破裂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以“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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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全玲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A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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