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徐全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人浏览
 

    我在代理具体案件时经常发现,夫妻关系中,如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较长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合法权益经常收到配偶的侵害,且如果不离婚,无民事行为一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由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有条件的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作为特殊类型的离婚,植物人等的婚姻解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如果随意的解除,就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解除,又有违背常理之嫌。如果一旦碰到这样的不幸,怎样才能比较顺利的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对植物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应该要向法院强调因为对方的并重状态而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从而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但是,我们的抚养义务还是不能轻易免除的,所以,离婚的原因也仅仅应该是夫妻感情的破裂,为了避免夫妻抚养义务而离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而且在事实上也是逃避不了的,因为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离婚之后一方对于有困难的另一方还是有一定的帮助义务的,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是不适用的。

以上内容由徐全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全玲律师咨询。
徐全玲律师
徐全玲律师
帮助过 106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大道林科路交叉路口先帅酒店四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全玲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A2009*********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大道林科路交叉路口先帅酒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