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人间蒸发,怎样才能解除自己的婚姻关系?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加上配偶双方婚前对彼此了解的不够深入,现在出现很多配偶乙方在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或出于某种目的,离开配偶和子女,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陷入尴尬境地,那么出现了这种情况,配偶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对方有权提起离婚,也应该得到法院的准许。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读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条非常重要的规定明确了准予离婚的条件,最后一项的规定就提到向“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问题。
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就是法律规定的“被宣告失踪”的概念与“下落不明”的概念并不完全一样。虽然配偶一方离家出走和家里失去联络,但是没有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配偶乙方并不能说说是“被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法律上的一个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如果配偶一方下落不明,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一旦法院做出宣告,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就在法律上有了很明确的依据。但是,如果配偶一方没有被宣告失踪,但是确实是“下落不明”的话,仍然是可以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对于“下落不明”的配偶,如果真的符合“宣告失踪”的情形,我们认为,能够事先进行宣告失踪的程序。一旦对方下落不明的身份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那么财产的情况会比较稳定,而作为配偶一方,提起离婚会比较顺利,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