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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离婚后孩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许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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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是男女两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成立的,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带有父母双方血亲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因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必须的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双方的子女,不论养子女随养父还是养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担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义务,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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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丽洁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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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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