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洁律师

许丽洁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离婚抚养权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许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人浏览

  一、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3)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3、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权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一方要求变更。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3、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对方不同意的,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三、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以上内容由许丽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许丽洁律师咨询。
许丽洁律师
许丽洁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地铁:5号线区庄C出口;公交:广东工大站或犀牛路口站)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许丽洁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3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地铁:5号线区庄C出口;公交:广东工大站或犀牛路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