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支付违约金?
来源:许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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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支付违约金
某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必须如数交纳违约金。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属于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和有偿培训情况的,单位无权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因此该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你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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