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工伤索赔案件看劳动者维权之现状
案情:2010年11月,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工程公司承包经营的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1年8月,张某在井下作业时被矿井掉落的石块砸伤。
张某受伤后,所在单位拒绝为其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伤职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张某到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保科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张某走上漫长的诉讼维权道路。
1、2011年11月,张某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开庭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裁决驳回其申诉请求。
2、2011年12月,张某不服该劳动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因证据不足,不得不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撤诉。
3、2012年6月,为取得相关承包经营证据,张某转向劳动仲裁起诉发包该矿井的某矿业公司,劳动仲裁于2012年7月裁定不予受理。
4、2012年7月,张某不服该劳动仲裁决定,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矿业公司提供了工程承包合同,证实该项目已承包给某工程公司。取得该证据后,张某撤诉。
5、2012年11月,张某又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于2012年12月裁定不予受理。
6、2013年1月,张某不服该劳动仲裁决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与某工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现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至今尚未审结。
从本案的诉讼过程来看,仅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项,张某就前后经历了七次诉讼,而这还仅仅是工伤诉讼的第一项。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张某下一步还要拿着判决再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确认后,张某还要经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双方有一方对鉴定不服的,还可以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伤残等级确定后,才能进入工伤索赔的正式阶段,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待遇。而仲裁委的裁决依然不是最终决定,双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二审法院裁判后,该工伤诉讼才算尘埃落定。由此看来,一件普通的工伤诉讼案件,一般前后要经历四个阶段(劳动关系确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裁定),历时大约3年左右,最快也要一年多,受伤职工索赔之难可想而知。因此,在实践中,有相当大一部分职工(尤其外地农民工)选择调解,宁可拿很少的赔偿款,也不愿提起诉讼。这是工人的无奈,也是法律的现状。
针对工伤诉讼程序繁琐,打官司难的问题,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个人认为,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缩减工伤诉讼的过程是必要的。比如,在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上,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可以担负起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职能,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一体化,简化诉讼程序。或者设立“一裁终局”原则,只要职工提交基本的证据证实劳动关系存在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均已规定涉及工资、加班等内容均由企业负责举证),从受伤职工的角度讲,可以极大减轻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的举证困难,而从企业的角度讲,加大企业的举证责任,也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使经营管理及制度建设更规范化。
通过这样一起简单的工伤索赔案件,折射出现阶段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所存在的弊端及缺陷,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仅有助于广大工人阶级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对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