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被判与无资质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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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自然人承建,承包人致人损害时,发包人因选任承包人不当,而被判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贺某某、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损失48000余元。
据了解,2008年5月12日,被告邓某某将位于云阳县南溪镇新场镇一综合楼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被告贺某某承建。被告贺某某承建的工地系开放型工地,在其塔吊上设有警示标志。2008年9月21日下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工地归还断线钳后,从工地底楼出来时,被高空坠落物击伤头部。原告左侧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左侧顶叶脑挫伤、左侧顶部头皮裂伤,经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七级伤残,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某将其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被告贺某某承建,具有过错;被告贺某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建筑资质,且在建筑施工中,忽视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也具有过错。二被告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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