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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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几种情况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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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达成延期履
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履发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

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告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
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
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
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有下列情况中止:
1.抵押权人请示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中止的情况。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2.扣除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3.偿还抵押权人全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
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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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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