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强律师

张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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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和交通事故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区别

来源:张卫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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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交通事故的罪名,常见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而最多的是交通肇事罪,该罪系典型的过失犯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的身体损害,此时行为人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此时逃逸,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事故中故意杀人行为是指,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的身体损害,此时行为人有积极救助的义务,但此时行为不仅不积极的救助相反却使被害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比如拖入深山老林、投入河中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被害人当时的状况。如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那么行为人将被害人的尸体的投河行为(举例)还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但如果被害人还未死亡,那就涉嫌故意杀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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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卫强
  • 执业律所: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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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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