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辉律师

邱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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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债务证据?

来源:邱建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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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朋友借我钱做生意,后来可能因为亏本了,其就不是很愿意还钱。因为基于朋友的信任关系,就没有写借条。为此,我以发短信的方式要求其还款,其承认了借款,但称暂时没有钱还。我怕没有借条,到时诉讼以缺乏证据为由赖账。为此,我想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固定好证据。请问,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债务证据?
                            
  答:你好,关键看其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如若符合则作为证据被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由此看来,应该理解为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手机短信作为以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形式,其能否被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其就当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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