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辉律师

邱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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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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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二)

来源:邱建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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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深圳市AB公司,住所地     区翠竹路X大厦七楼707房。

    法定表人陈X.公司董事长,电话:0755—xxxxxxxx  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男,1978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XX县人,公司职员,住罗湖区翠竹路x大厦九楼909房  电话:  0755-xxxxxxxx  138027xxxxx

    被告:深圳市CD公司,住所地     区南新路X大厦三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张X,公司总经理。电话;0755—xxxxxxxx 139029xxxxx

    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偿还货款(或退回货物)人民币xx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违约金、利息xxxxx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向被告供应货物一批(写明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应详细写明交付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交货的时间、地点,交接货物的人员等)。但被告却不履行合同(写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的原因、理由),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上述所求。

    此致

    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深圳市AB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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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邱建辉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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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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