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
来源:杜宝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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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精解:这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此外,根据 规定,对于因分立、合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 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针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是采取封顶计算的方式,即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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