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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

来源:刘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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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刘律师,您好,我是深圳的一位员工,发生工伤,是五级,现在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津贴吗?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依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36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上可见,只要员工不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五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其本人支付。若员工提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五级工伤职工还有两项权利:即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遗憾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它的有些规定很原则,对于某些细节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五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他是否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呢?即对于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结算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交由各地通过出台地方政策来规定。
比如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15个月。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也就是您是否可以得到一次性津贴,具体还得问一下当地社保部门或打12333咨询,因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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