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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咨询答复意见

来源:王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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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人民政府:

     你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进行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小城镇户口人员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按照国办发[1997」2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的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手续,按照统一规定转入的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按照颁发〔2001]6号文件的规定,200l年3月份迁入小城镇户口的,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这两个文件的统一指示精神,凡在2001年3月份之前迁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不能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2001年3月份之后迁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应当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二、关于因婚嫁迁入或迁出户口人员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结婚原因将农村户口或非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并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应当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同时随母迁入的子女也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是户口迁入前已有正式工作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不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三、因国家实行优惠户籍政策迁出人员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因民办教师转正将其妻及子女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因夫妇一方按照国家政策将家属及其子女带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等这类情况,都不再保留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四、关于因升学迁出户口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和鲁农经管字[1998」7号文件的规定,在校生及其未就业者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升学前户口不在本村、己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对特殊人群的处理意见

    在2001年3月份之前转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一直承包原村集体土地并且承担着村集体经济义务的人员,虽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们的意见是给予适当照顾,这种“照顾”应由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人员形成的意见作为法律依据.

                                  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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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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