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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产权人卖房,买受人有过错的要赔偿

来源:倪秀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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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产权人卖房,买受人有过错的要赔偿

案情:

1989年,原告叶秋生家里分家,叶秋生得到了其父亲分配的一栋房子。199110月,原告叶秋生取得了这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十多年,叶秋生、叶明生的父母先后去世,四个妹妹均已出嫁,另外两个兄弟分别在别处安家。家里只剩下叶秋生和叶明生兄弟俩还是单身生活,二人均一直在外面务工。近年,被告叶明生由于生活拮据,就打起了这栋房子的主意。20108月,叶明生在遂川县草林镇一个偶然的场合认识了会做旧木料生意的被告李明亮,表示家里有一栋老房屋愿意出售。被告李明亮看过房子后,双方经过协商,叶明生便将这栋房子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明亮。

第二天,被告李明亮组织民工对房屋进行了拆除施工,将旧木料集中装运另行出售,对房屋的其他物品废弃于原址,只剩下残垣断壁,屋内财物亦遭到损毁。经过鉴定,这栋房屋及在内存放的财物共计价值2.5万元。201209月,原告叶秋生回到家中,发现房屋被拆除,经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叶明生的卖方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被告李明亮不是善意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被告合意对房屋进行拆除、出售旧料,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叶明生、李明亮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叶秋生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例分析:

该房屋为原告叶秋生个人所有,被告叶明生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叶明生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二被告李明亮没有履行基本的主意义务,未能考察叶明生处分的房屋处分权属问题,构成重大过失,不认为善意买受人。因此,被告李明亮与被告叶明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合意对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买卖,然后拆除,出售旧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也应该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中一定要审查卖房者是否是真正的产权人,交易应建立在产权人有真实的卖方意愿的基础之上,买受人要谨防上当受骗,签订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的变更。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48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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