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波律师

张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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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综合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张林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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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业已实施,如何按新法律签好劳动合同,成为众多市民和经营者关注的热点。对此,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结合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逐条作重点分析解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支招。
 
一、劳动合同须列明双方基本信息
   
    为解决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一是,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只给空白合同签名,则可能构成欺诈。
    就本条而言,《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劳动者要注意,一是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用工资格。单位最基本的资格就是进行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自然人、无牌无证的小包工头、“山寨工厂”等没有用工资格。二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原合同的履行。
 
二、要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按照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岗位及劳动者个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合理选择合同的类别。但从国际通行情况及今后趋势看,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企业完全不必对“无定期期限劳动合同”有“铁饭碗”、“固定工”之类的担心,因为其解除的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也要补偿。
    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约定试用期有讲究
   
    首先要明确,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长短也有讲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四、员工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要明确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这体现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其次,双方要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
    至于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双方应协商一致。如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则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
 
五、强令员工超时加班的条款无效
  
    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则每天正常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
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须明确约定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关系到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必须明确约定,不能只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内容的。
    在加班费的计算上,也不能随意约定标准及计发办法,应按实际加班、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即,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在工资的发放上,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
    在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上,也不能由老板说了算,应该通过由企业以合法的程序,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后,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今后劳动关系长期化是一个趋势,因此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双方约定的工资只是“初始工资”。用人单位应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应有相应待遇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一些用人单位不闻不问,是一些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法律对这类员工也是有保护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有“员工患病治疗就没有工资”之类的规定也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约定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应明确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这种告知等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能劳动者咨询才告知。
    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实际在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这对保障双方的利益都有极大的好处。
    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饮食、医疗卫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的,劳动合同中还应约定安排体检,且体检费由单位支付。
 
九、合同变更要书面通知
   
    按规定,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如果协商一致变更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这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十、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首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放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适应了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比如,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仍然有很大的用工灵活性。
    其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这些劳动者的明显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对“出工不出力员工”无可奈何的问题。
 
十一、单位违法解除要承担责任
   
   企业不能无理由炒人,这在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很明确的。而强逼员工主动辞职,也同样行不通。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十二、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今后不能随意约定服务期及由劳动者支付的高额违约金。同时,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竞业限制也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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