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其他形式冲抵加班费
来源:张林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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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加班费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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