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凯律师

仲凯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从一则案例探析恋爱投资和彩礼的区别

来源:仲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人浏览
从一则案例探析恋爱投资和彩礼的区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式婚姻的固有传统,尤其在偏远的地方,这一习俗仍保留并盛行。案例:某男委托媒人向同村的女子提亲,并送去一大笔彩礼,不料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某男为此索要彩礼,将该女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女子及其父母酌情返还彩礼给某男。

  80后某男与90后女子系同村人,这里偏僻、落后、闭塞,如今的男女婚恋还存在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状况。因是近邻,彼此知根知底,故双方愿结为夫妻。

  法院审理查明,某男委托媒人向女子提亲,并到潘姑娘家要其“生辰八字”,经测算,两人的八字可以“合上”。在潘姑娘及其父母的同意下,2009年6月22日,蓝某与潘姑娘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7月14日,蓝某带着礼物到被告潘姑娘家订婚,蓝某送给潘姑娘人民币3000元、送给潘姑娘的父亲潘瑞秀人民币1000元、送给潘姑娘的母亲蓝利恒人民币1000元。2009年农历8月15日,蓝某送给潘姑娘及其父母彩礼10000元。至此,潘姑娘及其父母收受蓝某彩礼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09年农历10月20日,蓝某与潘姑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遂同居生活。2010年春节后,蓝某与潘姑娘一起到南京市、苏州市等地打工。但是在打工期间,因种种原因,蓝某与潘姑娘分手,双方未能缔结婚姻。

  过后,不想人财两空的蓝某请求潘姑娘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但遭拒绝,双方产生纠纷。

  2012年1月10日,原告蓝某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潘姑娘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共计人民币28610元。

  原告蓝某在《民事起诉状》中,一一列举了他与被告潘姑娘确立恋爱关系之前以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多次送钱给被告潘姑娘及其父母,每次几十、数百、几千、上万不等,送钱的时间、地点、金额他都一一记录起来。比如,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南京市、苏州市打工期间,在南京市,原告给了被告潘姑娘3000元,在苏州市,原告给被告潘姑娘2000元购买手机和衣服。又比如,蓝某送给三被告的十二位亲戚每人50元,共计600元。还有他们举行“婚礼”仪式花费的钱物,等等诸多开支。以上各种各样的开支共计达人民币28610元。

  被告潘姑娘及其父母辩称:原告蓝某与被告潘姑娘恋爱并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潘姑娘一起外出打工,原告喜新厌旧,导致双方分手。现在被告潘姑娘仍想与原告结婚,只是原告不愿娶。况且,被告潘姑娘带到原告家去的嫁妆,价值约五千多元,被告潘姑娘已放弃取回,应作价抵消部分彩礼。所以,三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时查明,被告潘姑娘带到蓝某家的嫁妆价值约五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与被告潘姑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双方分手,未能缔结婚姻,潘姑娘及其父母所收受蓝某的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潘姑娘带到蓝某家的嫁妆,被告潘姑娘放弃取回,该嫁妆应作价抵消部分彩礼。

  法院指出,蓝某与被告潘姑娘未确立恋爱关系之前,两人交往期间蓝某所开支的钱是男女之间来往的正常开销,也是作为男方必要的恋爱投资,不能认定为彩礼。蓝某与被告潘姑娘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蓝某所花费的钱物属正常生活开销,也不能认定为彩礼。蓝某请求三被告返还蓝某送给三被告的十二位亲戚每人50元,共计600元,是蓝某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蓝某请求三被告返还,主体不适合,法院不予支持。蓝某与被告潘姑娘举行婚礼仪式花费的钱物,属蓝某家人所为,把其作为彩礼要求三被告返还,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法院亦不予支持。

  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由被告潘姑娘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原告蓝某彩礼人民币2000元整。驳回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仲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仲凯律师咨询。
仲凯律师
仲凯律师
帮助过 1071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东门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仲凯
  • 执业律所: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3*********44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 地  址: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东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