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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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工伤事故的防范

来源:仲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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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建筑业属于高风险的高危行业,尤其是在一线施工的工作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机率更大,针对建筑企业不断发生的工伤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提供下述防范措施:
一,建筑企业依法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2006年,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该意见明确规定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所有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交纳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做好工伤事故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事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则由其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向农民工支付赔偿费用。虽然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较为淡薄,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难逃其咎,将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根据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在工伤赔偿中,仅仅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一项就达到40余万元,而目前的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因此承包几百万的一个工程,只要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利润,甚至亏本,因此,建筑企业从降低赔偿风险的角度而言,也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及时的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
目前,各地对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缴纳费用问题规定不一,有时候,同一个省,不同的市的做法差距都很大,甚至省里出台取费办法,到了各个市,方法有改变了。所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而言,一定要了解当地的工伤保险缴费的相关规定。
三,建筑企业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赔偿责任并未依法免除
在实践中,很多的建筑企业对于工伤保险不是很重视,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向建筑企业出售一些保险产品,使得建筑企业误把商业保险性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混淆。通过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上述保险条款的研究后发现,除非保险合同有特别的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并不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仅仅对保险合同中例举的相关财产进行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 是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明确约定,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佣的在施工现场从事和工程相关的职员、工人不在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险仅仅是工伤保险的补充,属于商业保险的范围,农民工伤亡后,处获取建筑企业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外,依法任然有权向企业主张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四,工伤事故中包工头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在建筑行业中存在一种典型的现象,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的农民工之间存在一个中间体,即包工头,有的叫作工程代表、工头等。包工头在工地上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包工头只是一个约定俗称的叫法,并不是法律概念。也正是由于出现了这一群体,使得工伤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频发。
从实际情况而言,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由包工头对其进行管理,其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等均有包工头支配,劳动报酬也是有包工头负责发放,当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包工头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很大争议,的确有少数法院以农民工与建筑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并告知农民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走工伤赔偿程序。但个人认为,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实践中。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两个维权程序可供其选择,一是,工伤赔付程序,二是侵权赔偿程序。前一途径时间较为漫长,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是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再进行仲裁或诉讼索赔,但是该途径的好处就是无需证明建筑企业存在过错,只要证明自已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就可以,即使受害人自已又过错,但只要不是故意,也不影响最终的赔付金额,后一途径的好处是时间较短,但受害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且如果受害人自已又过错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赔付金额。
基于上述情况,在建筑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作为建筑企业应当秉承人道主义的原则,尽量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难,获得被害人的理解。然后建议受害人将包工头或将包工头和建筑企业一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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