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孩子买婚房 离婚时怎么分
刘某(女)与杜某与2008年8月15日登记结婚,没过一年两人就离婚了。
为了一套房子,两人又打起了官司。原来婚后不久,两人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85.38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款为399352元。首付款129252元是杜某父母资助的,其余房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月还贷1989.2元,还款期限为20年,由杜某按月偿还银行贷款,到2009年6月,共偿还购房贷款19892元。
两人离婚后,刘某主张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房产,经过评估,该房屋的价格为55.75万元。刘某认为,房屋首付款129252元应视为杜某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屋评估价格为55.75万元,增值部分为55.75-39.9352=158248元,婚后共同还贷19892元,以上三项合计307392元,她应得房屋分割款153696元。
可是杜某不同意平分房产,他认为首付款是自己父母给他的,不是对双方的赠与,房屋价格还有下降的可能,所以房屋增值部分也不能平分。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问题,因双方共同还贷19892元,应分给刘某房屋分割款9946元,该分割款对应的房屋增值款为3941.22元(9946÷399352×158248),应给付刘某房屋分割款共计13887.22元。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杜某,杜某给付刘某房屋分割款13887.22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7月19日,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出首付应明确赠与谁?
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应引起各方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家长,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时有邻居或律师等第三人见证或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同时,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给子女,并保存相关凭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如果小两口都能接受的话,也可以考虑双方采取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问题加以明确。
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不分。
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法院不按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而是按还贷比例计算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不能归夫妻双方共有。因为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确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房屋有降价的可能。如果在漫漫还贷期间,房价一落千丈,那还贷人能否反过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款项呢?显然不能。既然那时不能要求返还,所以此时也不能要求分割。
而且,尚未还贷部分形成的增值是有可能得不到的。因为贷款还清之前,贷款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如还贷人无力还贷,银行将行使抵押权。一旦如此,房屋增值部分将不复存在。此外,离婚后,一方需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增值利益,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应归继续还贷的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