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荣律师

杨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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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代理词(雇佣关系)

来源:杨会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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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2012929原告XXX按照被告工作人员的安排,到一个客户家安装XX橱柜,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到该客户家安装XX橱柜,在安装的过程中左手不慎被电锯锯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时,原告作为被告的安装工,在从事安装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

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这是雇佣关系的本质所在);2、提供劳务者取得报酬的对价是提供劳务还是交付劳务成果(产品);3、计算报酬的方式:是不可分的一次性总额给付还是其他方式;4、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设备、工具、原料等)由谁提供。在雇佣关系下,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5、,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中给付的报酬的性质,因承揽人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而雇佣关系中受雇人的报酬完全是其劳务付出的回报,不存在任何利润。根据利益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受雇人应承担更小的风险。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结合本案不难看出:1、原告从20129月开始在被告的单位从事XX橱柜的安装工作,具体的工作(安装的地点、时间、客户的名称等)均是由被告工作人员安排的,可见人身依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非常明显。2、本案中,原告在一次给客户安装橱柜的过程中不慎将左手电锯锯伤,但被告依然依据其工作的时间给付了一定的报酬,可见,原告获得报酬的前提是以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为前提,而不是以交付了工作成果为前提。3、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原告计酬的方式是底薪加提成,原告获得的报酬完全是与其提供的劳务等值,没有任何的利润可言。

故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雇佣关系。

这一结论也可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看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员工通讯录、安装队职责、安装回执单、工资的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均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

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要能够证明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前述我们已经可以认定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据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受伤后治疗的医疗费均是自己支付的,原告就伤残赔偿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均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未果。原告的伤情经湖北XXX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后期康复治疗费用3000元,康复及休息时间为伤后4个月,护理时间为20天。

原告此次在安装XXX橱柜中左手电锯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3592.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后期治疗费:3000元;4、护理费:1200元;5、误工费:13101.2元;6、残疾赔偿金:3674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8、交通费:300元;9、法医鉴定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72241.71元,这些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都应当赔偿。

三、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雇员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就推定雇主有过错,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告在从事皮阿诺橱柜安装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

代理人: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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