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荣律师,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杨会荣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杨会荣律师自从业以来,曾代理上百件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杨会荣律师也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曾担任过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杨会荣律师总是积极利用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杨会荣律师,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杨会荣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杨会荣律师自从业以来,曾代理上百件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杨会荣律师也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曾担任过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杨会荣律师总是积极利用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申请抗诉书申请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申请人林XX,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武汉市XX区人,住武汉市XX区XX路52-2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抗诉。请求事项:请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提起抗诉。事实与理由: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纵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其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唯一理由是行为人张XX持盖有申请人公司公章(行政专用章、非合同专用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被申请人签订售房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而应承担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申请人认为,该判决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以及适用错误。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由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可以归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1.客观上存在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为诚信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拥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第三人的疏于注意所致;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从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事实,完全可以证实行为人张XX的售房行为不是民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1、关于售房合同的来源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行为人张XX获取售房合同的几种方式,不外乎(1)确属申请人所给;(2)行为人张XX与申请人个别工作人员相勾结获取(包括获取空白合同或私盖公章);(3)行为人张XX盗取;(4)行为人张XX私刻公章伪造合同。关于获取售房合同的第(1)种方式,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因差欠工程款而以房抵款并委托张XX卖房从而交付售房合同给张XX,加之申请人否认,因此行为人张XX通过第(1)种方式获取盖有申请人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无证据证实。而第⑵、⑶、⑷种方式目前亦无证据证实,但经申请人报案XX区公安分局立案后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相信在张XX到案后,有关事实定会真相大白。因此查清售房合同的来源对于行为人张XX是否有权代理XX公司售房至关重要。2、关于签订售房合同的地点一审查明行为人张XX与被申请人林XX签订售房合同的地点在申请人开发的小区内,其仅仅依据的是林XX的陈述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两名证人黄XX、陈XX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据有关部门调查的材料,经行为人张XX售卖的10余套商品房有的是在张XX车上签订的,有的是在茶馆里签订的,更多的是在张XX委托的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因此,被申请人陈述是在开发的小区内签订合同缺乏证据予以证实。3、被申请人林XX在与行为人张XX签订售房合同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房屋是普通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因此,购买房屋是每个人或每个家庭的重大的民事活动,可以说,对于普通老百姓,穷尽毕生积蓄购买一套房屋,甚至于还不能购买到一套房屋。因此,普通老百姓决定购买房的时候,无不慎之又慎,要对楼盘的位置、楼盘的价格、楼盘的环境等等无不精挑细选。而被申请人林XX在购房过程中可以说是完全疏忽大意,导致自己被骗。可以说,被申请人林XX只要稍微谨慎一点,就不会被骗。比喻,签订售房合同为什么不到售楼部、交付房款为什么不到公司财务部、为什么不到所购房屋地看楼层、户型、质量,为什么张XX给出的收据盖的是“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而不是“XX公司财务专用章”,为什么买房时不到房管部门网站查询所购房屋是否已售出、为什么买房时不与XX公司工作人员接洽、张XX是什么人等等。上述这么多的为什么,只要被申请人林XX哪怕审慎一点,都不会导致自己被骗。但林XX不去求证,而是片面相信张XX、黄XX、陈XX等人,疏忽大意。因此,被申请人林XX在与行为人张XX签订售房合同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4、行为人张XX的身份XX小区的开发商为申请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为XX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XX。而张XX只负责施工XX小区的两栋房屋。可见,张XX是XX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负责XX小区两栋房屋的施工。其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申请人不会也不可能委托其对外售卖房屋,张XX携款潜逃说明了一切。综上,行为人张XX的售房行为不是民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二、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的事实。申请人开发的XX小区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即将全部的房屋交由武汉XX房地产经纪代理公司代理出售,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申请人自己并不亲自出售房屋。即使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亲属以及自己过来要购房,均要与经纪公司洽谈,申请人不直接与任何客户接触,申请人只与经纪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而被申请人林XX在购房过程中,事实上也从未与申请人任何工作人员接触,何谈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三、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林刚的起诉。案外人张XX通过其材料供应商、委托中介公司等方式寻找购房客户,与购房客户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骗取购房客户财物占为己有,然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属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经申请人及部分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的报案,武汉市公安局XX区分局已立案受理,并作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XX的决定,并在网上进行追逃。受案单位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的刑事措施,充分说明张XX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林XX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武汉市公安局XX区分局。此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五月日此申请抗诉书系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杨会荣律师所写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依椐《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被告人陈XX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陈XX,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了较清楚的认识,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被告人陈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判定被告人陈XX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陈XX在实施投毒行为时的主观故意,即陈XX在实施投毒行为时主观上是只有伤害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还是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判断陈XX在实施投毒行为时主观故意的内容,应从客观表现入手,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本案中,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是鉴于以下几点考量的:1、本案的起因。关于本案的起因,在案卷材料里有所反映,辩护人在与被告人陈XX会见时以及与被告人陈XX亲属见面时他们也多次谈到,无非是因为被告人陈XX经营的门市部与本案被害人张夫妇经营的“建材批发”门市部因生意发生纠纷,导致结怨,但纵观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及过程,并不必然使被告人陈XX产生报复杀人的动机,因为双方的纠纷毕竟是邻里纠纷;2、采有的手段及伤害的部位。被告人陈XX在深圳朋友家上网时,偶然看到中国矿业大学三名学生铊中毒的情况,通过网上进一步查询,得知铊及其化合物尽管具有高剧毒性,但少量不会造成人的死亡,只会对人的脏器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其想通过用硫酸铊这种对人畜具有毒害性的物质让被害人家“生病”从而不再欺负他家里人,从被告人陈XX购买的硫酸铊的数量,到实际投毒的数量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如果被告人陈XX要置被害人张夫妇死地的话,他会将购买的所有的硫酸铊投入张夫妇家的食盐盒内;3、犯罪后的态度。从证人李XX的证言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在将硫酸铊投入到被害人张夫妇家里的食盐盒中后,得知张夫妇因此而进入医院诊治时,心里显得蛮高兴,而当得知还有其他人中毒住院特别是张夫妇先后死亡后,心里就显得特别害怕而不是满足。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投毒的目的不是要致被害人张夫妇死亡。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二、被害人张夫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的。辩护人认为,导致被害人张夫妇死亡有多种原因,当然,被告人陈XX的投毒行为是最直接的原因,另外还有,一、被害人张夫妇本身的疾病,从被害人黄XX、方XX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张夫妇中男方长期有病,很少出门活动,而张夫妇中女方白天晚上都睡不着觉,头发大把大把地掉,这一切是否与二被害人长期接触有毒建材而导致免疫力低下有关不得而知,但二人本身有病这一事实不可否认,同时在二被害人家吃饭的其他人没有死亡而二被害人却死亡亦是不争的事实;二、医院在二被害人住院后迟迟不能确诊二被害人生病的原因,因而延误了救治的时间亦是导致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硫酸铊通过口腔进入人体后,一般属极性中毒,如中毒不深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人的死亡,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硫酸铊会通过人的粪便排出体外,中毒者也会慢慢好起来,本案中被害人张夫妇等人在中毒后,于XX年4月29日入住协和医院,但协和医院迟迟不能诊断出病因,直到5月6日才诊断出是铊中毒,从入院到诊断出病因,用了8天,8天对于一个急性铊中毒的病人来说,是何等的宝贵,如果协和医院在张夫妇等人一入院就诊断出是铊中毒的情况下,并对症治疗二被害人就不会死亡。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夫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三、被害人张夫妇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陈XX捕前在XX区XX路经营“双虎”牌涂料及其他建材,上有父母、下有妻女,生活过得平淡而幸福,在当地也算得上是小康之家,被害人张夫妇死亡前在XX区XX路经营水泥等建材,与陈XX的门面比邻而居,张夫妇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亦在当地过得比较富足,这样的两个家庭本应可以相安无事各做各的生意,特别是作为邻居,还可以互相帮助,然而不知从何时起,双方有了纠纷,XX年XX月,有客户到陈XX家买油漆,谈好了价格数量,约定第二天来拿货付款,结果第二天客户来后被张夫妇家拉走了,类似的事情在这之前也时有发生,为此事,陈XX的妈妈在门口说了几句气话,引起双方发生冲突,陈XX的妻子在劝解过程中,被张夫妇持砖头打破头部,到医院缝了4针,事后张夫妇还三、四次带人到陈XX店里威胁,让陈XX不要在XX街做生意了,并且还打了陈XX,为此,陈XX一年没到店里,尽管如此,张夫妇家还是不时找陈XX老婆扯皮,特别是有一次,陈XX的老婆正在给女儿喂奶,张夫妇家又来扯皮,陈XX的妈妈怕伤害孙女,给张夫妇家下跪,才将事态平息。所有这些打架扯皮之事,在陈XX看来是张夫妇家欺人太盛,才产生用硫酯铊投毒的方式让张夫妇生病后没能力欺负他们家。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夫妇对于本案的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四、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情节。XX年5月20日,被告人陈XX家所在的村委会干部来到陈XX家,找到陈XX的父亲,说公安局找陈XX问事情,因陈XX不在家,陈XX的父亲便跟着村委会干部一起来到富鑫公司与民警谈了大约40分钟,民警让陈XX的父亲留下联系电话,并要求其父亲第二天将陈XX送到富鑫公司,其父亲当天便打电话给陈XX要他回来,当晚陈XX回到位于XX街的家中,第二天一大早,其父亲便带着陈XX到富鑫公司,与民警谈了大约一二十分钟的样子,民警叫其父亲如有事先走,中午大约11时30分许,陈XX回家吃饭,其父亲便问陈XX发生了什么事,陈XX说没什么事,下午2点再去,当于下午2点,陈XX就去了富鑫公司,之后就被刑事拘留了,陈XX在之后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作案过程的及未投毒的硫酸铊在开关盒等情况,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因此,被告人陈XX应属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XX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陈XX具有立功情节。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并没有掌握沈XX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沈XX为他去购买硫酸铊的事实,办案单位据此以涉嫌买卖危险物质罪将沈XX抓获,辩护人认为,沈XX在本案中尽管没有共同投毒伤害张夫妇的故意,但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且经查属实,因此,陈XX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沈华军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XX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应酌情对其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辩护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杨会荣律师XX年XX月XX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给原告。虽然原告不具备承包有关建设工程的资质,但确实组织了人员对被告转包的“锦绣xxx楼的桩基工程”进行施工,且原、被告双方并有口头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来结算。2010年5月15日开始施工,2010年11月16日竣工,原告按双方的约定完成的施工,竣工后经验收为合格。2011年元月28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蒋xx就该桩基工程的工程款与原告进行了部分清算,并在清算单上签字认可,在该清算单上约定该桩基工程总砼实际用量2802m3,砼方量单价为1320元/m3,充盈系数暂时按1.15计算,在进出场费以及xxxx试桩等费用均未决算的前提下,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总价为3025234元。2012年3月6日,被告支付了肆万贰仟元工程款后,拒绝就进出场费、Φ600钻孔灌注桩试桩等其他费用进行决算。2012年12月8日,原告将由被告技术负责人肖xx签字证实的3·4·5·37#楼桩基结算清单交给被告,要求被告结算,但被告一直拒绝结算,原告已按约完成有关工程,有关工程在结算前经过被告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且经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签字确认有关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支付。二、被告确实尚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为943533.74元。2012年12月8日,原告将由被告技术负责人肖xx签字证实的3·4·5·37#楼桩基结算清单交给被告,该清单由三项组成:第1项是桩基款673406元;第2项是三根试桩的费用:136292.74元;第3项是进出场费用:133835元。以上三项共计:943533.7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但被告一直拒绝结算,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蒋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该由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承担责任。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即本案中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权代理人(即本案中蒋xx)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即本案中的xxx)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相对人(即本案中的原告)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本案中的蒋xx)所为的事项并无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道并非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所致。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对自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一事在主观上没有过失。如相对人非善意或有过失,则本人(本案中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现象。在本案中,在xx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有蒋xx的签名,在后面与本案的xxx进行桩基工程款结算中,也是蒋xx代表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面出具清算单,蒋xx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其后果应该由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承担。代理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杨会荣律师年月日
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对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有所改变。而并非所有离婚夫妻房产都采用一致的分割方法,笔者将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讲述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一)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较为简单,依照相关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二)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怎样分割该房产?首先应当明确,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该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确定该房产是否涉及贷款,若是则应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应当注意的是,该房屋价值是依市场价计算的,而非购房时的合同金额。(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还需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无论房产证是在婚前或是婚后取得,都不影响该房屋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后财产的认定。但法院可能据此确定谁将取得该房屋,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款项。(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五)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六)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七)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房产的分割方法是什么?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编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究竟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4.从借款时间上的纸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呢?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以上便是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实际情况千变万化,要根据实际来解决。
你好,收集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可致电武汉 杨会荣律师。
你好,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伤者不负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你好,婚后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孩子由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你好,如果退休了,与另一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实是劳务合同。
你好,大女儿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其父亲无权独立处理该房产。
你好,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谁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有利,从而来作出判决。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杨律师很有耐心,回答问题非常专业,也很有操作性,给我解决了大问题,真心感谢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