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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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冯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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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XX医院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原告郑某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本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的用药是否错误、患者的死亡原因,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患者因要求终止妊娠到被告处就医,被告为其开出了能够达到终止妊娠疗效的处方用药,被告的用药没有错误。 

(1)    从医学鉴定结论来看:由于原告对被告用药是否正确有异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已委托岳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岳阳市医鉴【20X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果显示被告用药没有过错。

    2),从事实来看:患者用药后于31517时许胎儿娩出,这说明被告处方所开的药物是对症的,达到了患者终止妊娠的治疗效果。

    3),从专业理论上看:《妇产科学》(20089月第1版)第589页记载“(二)中孕终止妊娠:3,药物引产(主要为米非司酮片配伍前列腺素类药物如米索前列醇”。《妇产科学》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医学会主编的权威专科教材,也当然是衡量医护人员是否发生过失医疗行为的规范。

4),从药物的临床运用来看:被告为患者开出的处方用药米非司酮片及米索前列醇片,大量的专业论文和文献报道,各地医院都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中期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治疗。而且两药配伍使用较其他方法具有产程短,成功率高,疼痛轻,出血少,对产道的损伤小,清宫率低、避免子宫损伤、宫腔感染等优势。

    二,经确诊,患者发生产后大出血并导致身体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最终死亡的原因是其患有胎盘植入、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严重疾病,不是被告用药所致。

1,患者的子宫切除标本的病理诊断结果证实患者确实患有胎盘植入。该疾病一般在产前无明显症状,术前诊断困难,产后剥离胎盘发现异常才能诊断。胎盘植入的症状通常表现为产后出血突然发生且来势凶猛,严重威胁孕产妇生命,患者在产后出现大出血恰好符合胎盘植入发病的表现症状。

2,为什么说患有胎盘植入就易发生产后大出血,并危及生命呢?这个医学上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患者体内胎盘绒毛深度大面积植入子宫肌层,与子宫紧密粘连,导致胎盘无法娩出,从而影响宫缩,子宫无法收缩,血窦大面积怒张无法闭合从而引发大出血,大出血后又并发了DIC,而DIC是人体内某些致病因子作用下的以止、凝血功能障碍为病理特征的临床综合症,会引发严重的出血不止后果,死亡率极高,最后导致失血性休克,身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根据她的病情,即使是正常分娩,也会因胎盘植入发生大出血而危及生命。

3,据大量文献报道,剖宫产史,刮宫史和子宫发育不良是胎盘植入的三大好发因素,患者8年前有过剖宫产史,而之后对患者行子宫切除术的手术记录中可以看到,被告发现患者子宫原剖宫产切口处与膀胱粘连,分界不清,切除子宫,剖开宫腔,见子宫下段原剖宫产切口处菲薄,仅见浆膜层,可见胎盘植入肌层,这也印证了患者患有胎盘植入是其剖宫产导致子宫损伤引起的。

4,从医学上讲胎盘植入主要是子宫蜕膜的缺损、创伤和发育不良情况造成的,作为一种异常的生理现象,有着长时间的形成过程,故不是被告的药物短期所能导致的,被告的用药不会导致胎盘植入;同时被告的用药也不会导致大出血和死亡,大量临床事实证明被告采用该药物治疗终止妊娠相比其他引产方法只会减少产后的出血,且在临床用药中也从来没有因使用该药物致人死亡的病例报道。患者的死因是其患有胎盘植入发生产后大出血后并发了DIC导致的,DIC作为其产后大出血的并发症,也是由其自身的身体特质所决定的,故也与被告的用药无关。

  三,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生命垂危的患者有义务进行救治,但对救治的结果并不负有保证治愈的义务。从患者的住院病志、手术记录等证据来看,被告在患者的整个抢救过程中是主动的,积极的,合理的,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是明确的,治疗是得当的,考虑也是周全的,被告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护理常规,也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符的诊疗义务,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没有过错。

    1,由于医学具有高风险性,复杂性及不可控因素,加之受医疗水平发展局限及患者自身体质的特殊性,被告无法保证一定能达到挽救患者生命的效果,故在对患者实施抢救前,被告已书面告知患者家属手术存在的风险,包括并发DIC及其他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并在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才行手术,故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

    2,由于胎盘植入对孕产妇来说是十分凶险的,极易发生产后大出血,而产后大出血是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故在患者出现产后大出血异常情况后,被告对其进行了积极救治,在确诊其患有胎盘植入及DIC疾病等疾病后,对患者进行子宫全切术和剖腹探查术,并欲再行介入手术,但经全力抢救,患者还是因顽固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进而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因病情加重无法逆转,在经过被告急救后宣布无效死亡,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救治义务,故被告对患者进行的整个救治过程是经得起严格检验的。

综上所述,被告的用药没有错误,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本案中患者患者是由于受自身疾病的影响导致产后大出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患者的死亡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颖

                                            00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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