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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强制戒毒决定可委托律师申请复议(附案例申请范本)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量:0

行政复议申请书

 

  人:江XX男,XXX日出生,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代理人电话:021-6128XX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申请人江XX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以申请人系吸毒成瘾人员,且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理决定,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沪公X(海)强戒决字[20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再次吸食毒品,申请人对经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事实认定有异议,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希望再次复检。

申请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积极配合改造,已完全脱离毒品。回归社会后,申请人定期向社区报到接受检测调查,从未发现有吸毒记录。申请人自XX年被强制戒毒后从未沾染过毒品,申请人对尿检、发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非常不解对上述检测结果有异议。

申请人自此次被警方带走调查以来,一直在申辩认为检测结果有误,申请人并未复吸。现申请人对检测程序的合法性、对检测结果具体内容持有异议。申请人只被口头告知相关的鉴定结果,根本不清楚司法鉴定意见书具体内容,对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书可能没有写明具体的含量,被申请人可能未委托定量分析。申请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尽了解,只听从按承办人员要求配合签署材料。为查明事实真相,申请人请求贵局让被申请人在复议时提交本案全部证据。申请人对被告知的迪安司法鉴定所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希重新鉴定。申请人从未主动吸食毒品,如果误服药物、或其他食品外卖中添加的食材或其他因素,都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有误,或者出现阳性。申请人认为,仅有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吸毒的证据。

 

二、申请人现不符合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认定错误。办案机关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简单讲就是因吸毒被当场查获,之前又吸过毒。

申请人认为,本次直接被被申请人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是错误的。申请人并没有被现场抓获再次吸食毒品,而是在XX处直接被派出所民警带走的。即便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但是申请人并没有上述认定办法中第(二)种情形。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使用毒品行为。而且申请人自进入戒毒所以来,申请人并无身体上的不适,没有吸毒成瘾出现毒瘾发作的情况。被申请人不能仅凭鉴定结果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再次吸食毒品。因此,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时,对申请作出吸毒成瘾的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作出强制戒毒二年决定,事实查明不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恳请贵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让申请人尽快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签名)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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