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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纠纷维权案件看期货公司居间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义务

作者:荆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量:0

案件起因:

2023年上半年刘女士(化名经股票群的老师介绍,由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小江刘女士安排开设XX期货帐户。刘女士按他的步骤要求开通了期货账户。开户时,小江要求刘女士在网上开户时填写居间人,并让刘女士填写他的编号。整个开户过程中都没说明服务费用怎么支付,也没表明手续费是多少。在网上开户后,小江告知刘女士第二天接听客服回访电话时,必须全部回答“是”。在回答居间人有没有禁止性行为时,必须回答“否”。开户过程中,他并没有对刘女士进行过交易风险提示,也没有介绍关于收费及手续费问题。开设期货账户后,刘女士由介绍做期货的老师带单,他要求刘女士按照他的带单进行操作在他的带单操作下,交易非常频繁,但是却愈发亏损严重。刘女士查询期货交易账单,刘女士的资金总共损失了60万元,而仅交易手续费被收取了40万元。这已是其他期货公司收取的几倍。


办案经过:

刘女士后委托荆华律师代为办理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刘女士保全了全部的证据材料。经研判全案证据,帮助刘女士分析她遇到的很有可能是类似于以往的律师办理的期货纠纷典型“骗局”。普通的投资者刚开始根本不会意识到这个是套路。这样的期货纠纷,律师以往办理的还有很多,基本都是利用QQ群、微信、直播平台等现代社交平台进行包赚不赔等极具诱惑的宣传,通过诱导客户,违规开户,频繁喊单,重仓操作等手段,从而达到赚取高额手续费的目的。

 

办案结果:

承办律师为刘女士起草了书面函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XX期货公司。XX期货公司接受到律师材料后,第二天即安排居间人与承办律师联系。双方后就本次纠纷多次进行了协商沟通,一个星期后,双方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刘女士也顺利追回了部分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刘女士小江开户的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明,作为居间人其从未与刘女士联系,因此居间人未给刘女士提供任何居间服务。在刘女士开户的时候,居间人都未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收费标准告知义务,才让刘女士遭受了这么严重的资金损失居间人涉嫌严重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居间人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XX期货作为期货公司,本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其对居间人未尽到管理,也具有很大的疏忽责任。因此,律师认为,在此前的期货交易中,期货公司等收取刘女士高额的有居间人部分的手续费部分,应全部予以返还。应按普通期货手续费标准予以降低。也是就此角度,律师专门展开了双方的协商谈判对接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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