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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能判缓刑吗?一般罪名量刑及相关上海法院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11 浏览量:0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走私电子烟弹IQOS卷烟是否走私罪论处?电子烟适用税则号问题。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卷烟,是指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及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的均称为卷烟。IQOS卷烟,是烟支填充物系烟草制品(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IQOS 系电子烟弹,应按对应的卷烟税则号计核偷逃的税额。走私电子烟弹触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物品罪。

同类案例:

上海某公诉机关称,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被告人丁某多次在日本采购某牌电子烟弹。期间,由董某某联系丁某,并通过银行账户向丁某银行账户支付订金,由丁某在日本采购电子烟弹后非法携带入境,随后董某某与丁某结算并支付尾款,丁某快递将电子烟弹寄至董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由被告人董某某、林某某一同或单独取货4,315条。其中,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董某某向丁某购买电子烟弹共计2,523 条,并向董某某支付货款。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丁某再次从日本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以闯关方式将被告人董某某订购的电子烟弹442条及他人订购的卷烟27条非法携带入境,被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了携带上述烟草制品闯关走私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走私电子烟弹的犯罪事实。

经公诉机关重新计核,认为被告人丁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242万余元,被告人董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241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151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董某某、林某某分别向法院预缴罚金2万元、30万元、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如下争议焦点:

一、关于本案电子烟弹适用税则号问题。

二、关于本案偷逃税额认定的问题。

三、被告人丁某携带入境被查获的400多条电子烟弹与被告人董某某是否有关及是否要扣除免税电子烟弹的问题。

四、关于被告人董某某自首的问题。

五、董某某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从犯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董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通过闯关方式多次将国外的烟草制品非法携带入境,其中,丁某偷逃应缴税额 共计242万余元,董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41万余元,林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51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后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人丁某,董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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