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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院导致伤残案例谈起诉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15 浏览量:0

2019年8月,原告郑XX因摔伤头部入住被告XX市第一人民医院,8月30日在被告医院医生的主持下进行了全麻下行双额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双侧额颞部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清点脑棉片时,发现缺少部分脑棉片,同日,在全麻下行开颅探查+颅内异物取出术,术中未找到异物。2019年9月,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在全麻下行开颅探查+颅内异物取出术,取出了脑棉片。术后予以预防感染、脱水消肿、止血等。原告病情无好转,目前仍处于睁眼昏迷状态,至今在被告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20年6月4日,XX市卫健委委托XX市医学会对本案的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0年6月11日,XX市医学会作出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郑XX对XX市医学会作出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XX市卫健委委托湖南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2020年12月21日,湖南省医学会作出湘医鉴[2020]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和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案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21年6月,一审法院委托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郑XX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7月5日,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郑XX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后续治疗费(颅骨修补费用)为肆万伍仟元,植物生存状态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元/月(二年内);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24个月,营养期为24个月;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被鉴定人郑XX住院期间的对症医疗费用无法明确,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2021年7月,一审法院委托南昌市东湖区XX康复辅具假肢鉴定中心对郑XX的残疾器具费用进行鉴定。2021年9月,南昌市东湖区XX康复辅具假肢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咨询意见书,配置意见:被鉴定人郑XX建议配置以下残疾辅助器具,预防或避免并发症,从而更好的提升生存生命质量:1、可调节护理床,价格为:9800元,使用五年需要更换一套;无需维修费;2、功能性轮椅,每辆价格为:2500元;该产品使用寿命约为四年,每四年需更换一辆,该类国产辅具产品质保一年,剩余三年的总维修保养费用为配置单价的20%;3、防褥疮床垫,价格为:3000元,每三年需更换一套;无需维修费;4、固定式裹足矫形器,每只装配价格为:600元;需每二年更换一次,无需维修费;5、肘腕手矫形器,每只装配价格为:1000元;需每两年更换一次,无维修费用;6、食品破碎机,价格为:1980元,四年需更换一套,维修费共约为20%;7、护理型纸尿裤,每片价格为:2元,每天6片。该为目前市场普通产品的费用,或以实际产生为准;8、一次性卫生护理垫,每片价格为:2.5元,每天4片(24时制)。该为目前市场普通产品的费用,或以实际产生为准;9、震动排痰器,价格为:1260元,二年需更换一套;空气过滤器、熔丝管更换维修费共约为20%。郑XX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48376元。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如下:

一、护理人员人数如何确定;

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三、本次医疗损害责任划分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与医方过错有主要因果关系;与其自身外伤病情也有一定关系。根据湖南省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医方)负主要责任。根据湖南省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医方)负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XX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19,048元;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9元,由原告郑XX负担10128元,被告XX市第一人民医院23631元。

 

 

 

笔者律师评析:本案随着案件审理需要,先后由市医学会、省医学会本案的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郑XX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康复辅具假肢鉴定中心对郑XX的残疾器具费用进行鉴定。后两者的鉴定为本案法院查明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等级、后期费用等提供了法律支持的依据。

 

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做哪些鉴定?主要是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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