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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期货手续费过高带单亏损严重成功维权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量:0

基本案情(以下根据当事人反映情况整理): 

       2017年12月,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咨询公司)工作人员椎荐我在其指定的X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称其为XX期货公司代理机构,并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2017年12月下旬,我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就为我开设了XX期货交易客户号:10XXXXX8。整个开户过程XX咨询公司、XX期货公司都未告知我风险,也根本没有对我进行客户风险提示审核评估,不负责地引诱我入市交易。我开户入金后,又不断诱导我加大资金,称资金达到50万才可以加入高级团队由专业理财老师指导我喊单操作。我在其不断诱导下,入市资金逐级增大。后由江XX老师为我提供指导操作期货,她一直让我频繁操作,买进卖出。频繁喊单下的操作更是产生了大量的手续费。但是,效果并非开户时说的可以有很高的收益回报,相反我却损失了56万元。而查询了我的交易报表后,发现手续费竟然高达22万元。后来,我才得知我的手续费远远高于其他期货公司,高出近一倍。XX咨询实际为XX期货公司的代理机构。由于我的账号被挂在XX咨询公司下,所以我的手续费标准是由XX咨询公司指定的。但是,我开户的时候从没有人向我告知这些。XX期货公司是由其代理机构出面喊单指导投资者频繁操作,赚得更多的手续费。 


律师评析:

荆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如下: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按规定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XX咨询公司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其打着XX期货公司代理机构名义,非法进行期货指导喊单的行为也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XX期货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并从收取到的客户的手续费中支付部分给代理机构。

XX期货公司的这些代理机构,他们一直利用QQ群、微信、等现代社交平台、软件,进行包赚不赔等极具诱惑的宣传,通过违规开户、喊反单、频繁喊单,重仓操作等手段,从而达到赚取高额手续费,分享客户亏损资金的目的。即便XX期货公司所说的客户开户时必须签署上述协议书内容才能开户,但是这些电子协议书全部都是格式条款,XX期货公司根本没有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案件结果:

荆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整理了所有证据,并起草了律师函,分别发给期货公司和代理商。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共计退赔了当事人10余万元。



附:期货交易的风险,注意事项 

       1、期货开户请到正规的有营业执照的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公司或者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办理; 

       2、做一手铜和橡胶期货期货公司实际上只收取几万块钱保证金,投资公司宣称的几百块只是给你缴纳的用于配资的基础金,亏完了几百块钱,投资公司就会要求你追加资金,所以根本不存在几百块钱做一手铜或者橡胶期货; 

       3、任何非期货经营机构给客户办理开户和代理买卖期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4、国家证监会严厉打击期货配资行为; 

       5、投资公司宣称做一手收几十块钱手续费,其实期货公司收取的更低,没必要去花冤枉钱。 

       6、跟这些投资公司合伙骗人的期货公司都可以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举报这些期货公司的非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之前会签署明确的协议书,证据充分,平台没有跑路还在运作的,正常出入金的,交易亏损三个月以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和我们联系,申请办理律师风险代理。具体可以详述了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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