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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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现货亏损40万,投资者起诉XX西瑞大宗商品返还本金民事诉状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量:0
民事起诉状
原 告:高XX,男,汉族,19XX年 X月X日生,
住址:XX省XX市XX区XX号
电话:021-61289706
被 告:XX西瑞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省XX市城关区XXX三楼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XX西瑞大宗交易系统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本金人民币4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一家电子交易平台。2016年下半年起,由被告会员单位介绍,向原告推荐所谓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并称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2016年X月X日,在原告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未签风险提示书、未签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会员单位就为原告代开设了西瑞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账户,并为原告下载了西瑞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软件。原告从该交易账户陆续入金后,进行了多笔西瑞白银等品种交易。由被告会员单位指导老师为原告进行喊单,但以反向喊单为多,原告的账户资金基本一直处于亏损中。仅3个月时间,原告账户里就损失了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00元。2017年1月,被告突然关闭西瑞大宗交易系统,目前原告的交易账户已无法登陆。
原告后经咨询并了解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系违法的。被告交易平台采用T+0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和持续挂牌交易,但目前我国现货市场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此外,原告交易账户下西瑞白银等品种合约多手,交易中存在数倍杠杆,既可做多亦可作空,每笔订单均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无任何实物交易。可见,原告在被告电子盘上的交易并不是真正的现货交易。综上所述,被告开设的电子盘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破坏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非法和无效交易,其因非法交易从原告收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部返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现货交易被骗维权的法律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由证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协调,所属地人民政府监管。任何交易场所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权益按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后同一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金融机构不得违法为交易所提供托管、资金划转。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证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商务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概述:清理对象为大宗商品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了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名词解释详见第四章现货术语)。
3、(证监发[2013]74号)等文件,今年7月14日,商务部发文,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
长江上海联合金属交易中心不具备原油交易资质,在第二页第87整顿单位。
4、《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证监发[2013]111号)。
主要是非法期货认定标准,见术语解释。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 沪证监办涵[2016]1号 《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即对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新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复函。
6、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
原油销售、仓储资格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资质认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油库、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20161237号](商务部)
未向长江联合核发过《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无仓储、销售资质。
8、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
第15条 期货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75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告[2016]第8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公布支付结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类型的公告》(2016年6月24日)
网络支付:问题描述:(1)违规开立支付帐户.(2)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违规主体:非银行支付机构。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帐户和支付帐户,纳入“涉案帐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帐户所有业务。
11、新版建行与交易场所合作协议对于风险事件和信访投诉事件进行了两点明确规定(2016.11.30):(1)交易场所原油引起群体性风险事件的,建行有权单方面暂停提供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或终止协议。(2)建行收到信访投诉事件达到3起,即视为交易场所违反本协议,建行同时有权单方面解决本合作协议。
据鹿头社(2017.1.5)报道:继建设银行停止交易场所客户出入金功能后,中国银行也交全面停止交易场所的客户出入金功能,工行、角行也将渐渐退出交易场所领域,仅维系之前的存量客户。
目前各大银行均停止与违规交易平台的合作,与长江有业务往来的还有招商银行、光大银行。
12、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七条 商品现货交易对象:(1)实物商品。(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货等提货凭证。 第十条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信息,并保存5年以上。
第四章: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辖区内的商品现货市场涉及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或证监委)负责现货市场非法期货认定工作。
13、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2017年1月9日):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
会议指出,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令,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交易;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一些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涉嫌欺诈诱导客户。各种变相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人利益,带来大量的信访投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会议要求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