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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商铺包租合同纠纷一案评析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5-0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江XX诉称,原、被告于2011531日签署《商铺包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位于本市长宁XXXXX号上海XX服装批发市场内XXX号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包租给被告,期限为201161日至2021531日,年租金为120000元。被告于201361日起拖欠租金,经原告催告多次后仍不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在每年度使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若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每日应按未付年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违约条款同时明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按当年约定的年租金的100%赔偿对方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自起诉之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商铺包租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70000元,返还商铺,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

  被告上海XX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内容属实,但被告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认为违约金过高,被告一直在积极筹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包租合同》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承租方有按期支付租金义务。

2.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原告据此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商铺,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再出租系争商铺还有一定期限,势必造成一定损失。合同原约定违约金标准为一年租金120000元,比租赁市场行情高,法院故综合原告实际损失情况酌情调整了违约金60000元数额也属于合理。

 

案件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XX与被告上海XX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531日签订的《商铺包租合同》于201412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江XX系争商铺;

三、被告上海XX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江XX拖欠租金70000元,承担违约金60000元。


相关证据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商铺包租合同、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4%合同)、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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